一、第一階段申請減免系統開放時間:上學期為5月,下學期為12月系統登錄後須列印申請表,並檢附完整證明文件送至生輔組後,申請程序才視為完成於此階段完成減免審核之同學,註冊繳費單將會先扣除減免金額,其餘同學之註冊繳費單一律顯示全額,不會再換單

二、每年12月申請下學期減免時,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類別,可先列印、繳交申請表。其中低收、中低收可於新年度由校方減免承辦人登入衛福部系統查詢是否符合該身份類別,如查詢結果不符再通知學生補交證明文件;特境家庭請於取得證明文件後盡速補交。

三、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可同時申請辦理,貸款金額需為扣除減免後之金額,請自行留意不同的辦理期程。申請就學貸款時,於申請書上勾選學雜費減免項目,僅為告知(銀行)行為,並未進行學雜費減免申請程序,如有學雜費減免申請需求,仍須依校內規定程序提出申請始成立。

四、依教育部規定,同時享有政府各部會教育補助費(如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等)或弱勢助學金等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僅能擇一辦理,不得重複請領,欲放棄「學雜費減免」或「大專弱勢補助」者,須主動告知生輔組。

五、申請減免通過審核後,學期中欲辦理休、退學者,由學生自行決定保留或取消當學期減免申請。

  • 選擇保留減免資格者,其減免金額應依本校教務處受理休、退學的時間點,按比率重新計算(計算標準依本校每學年公告之休退學退費標準表計算),並予以補繳或退費,復學或轉學後就讀相當之學期、年級可以再申請減免。
  • 選擇取消減免資格者,應依本校教務處受理休、退學的時間點計算當學期應繳學雜費,並予以補繳,復學或轉學後就讀相當之學期、年級才才可以再申請減免。

六、學生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退、轉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七、學雜費減免需為同一學制,跨學制上修或下修之學分費,或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八、申請「身心障礙」類別減免,須符合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需在220萬元以下之規定。

九、「身心障礙」類別之家庭年所得認列:

  • 依教育部 103.6.18臺教高通字第 1030087081 號函辦理,如家戶成員有涉及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事項,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年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 如因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配偶為公益彩券經銷商,幫客戶兌領公益彩券中獎獎金,致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學生應主動提供最近一年度家庭「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公益彩券經銷商暨其兌領之中獎獎金證明書」正本,由校方協助學生就扣除幫客戶兌領之獎金金額後,計算其實際家庭所得總額。

十、違反相關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經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平台勾稽查核者,已減免之學雜費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