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法規 減免標準 應繳文件 注意事項 減免年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身心障礙程度屬重度者:學雜費100%減免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學雜費70%減免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含學習障礙、情緒障礙、身體病弱等):學雜費40%減免

1.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影本】
3.含詳細記事之最新版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1.繼父母為身心障礙人士,與學生應具收養關係,始為法律上之父(母)子(女)。
2.戶籍應備名單: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須另+配偶。
3.最近一年度家庭總所得超過220萬元者,不得申請。
4.學生因特殊因素,無法完整提供父母資料者,應另繳交身障類別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
5.如學生本人、配偶或父母(法定監護人)為彩券經銷商,應另繳交學生本人、配偶或父母(法定監護人)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至國稅局各地稽徵所申請)及承辦彩券業務銀行開具最近1年之兌獎獎金總額之證明正本。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以一次為限)、補修(以一次為限)、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之遺族就學:全額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半額公費

1.申請書
2.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減免)學生姓名者無效,請學生逕向銓敘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申請核發領受撫恤金之相關證明
1.卹滿軍公教遺族: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
2.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3.如遺族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由服務單位開立之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正本1份。
4.首次申請者(含撫卹期限異動),應另繳交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
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依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固定數額」辦理。 1.申請書
2.含詳細記事之最新版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戶籍應備名單:學生本人。 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 低收入戶:學雜費100%減免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60%減免

1.申請書
2.是否具備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由學校經衛服部電子查驗系統進行查驗
相關證明,請逕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開立。 修業年限內得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學費30%減免 1.申請書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正本】
3.眷屬證或含詳細記事之最新版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4.由家長服務單位開立之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正本】
戶籍應備名單:學生本人+父母 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學雜費60%減免 1.申請書
2.含詳細記事之最新版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3.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若家中有兩名以上學生同時就學,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在證明文件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之戳章。
3.若所持證明公文函中,說明可持影本申請學雜費減免,則可接受影本。
4.戶籍應備名單: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