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結果之處置

一、依「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拉近方案)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其他部會就學補助等,不得重複減免,僅可擇一申請使用。

二、有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勞動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退輔會榮民子女、退除役官兵子女就學補助…等),請務必填寫此表單,更改為「不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拉近方案)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審查結果資格不符合

審查結果 合格 不合格    (113-1名單)
 

 

處理方式

不會收到通知 學生會收到簡訊或Emai通知複查

處理方式:

(一)不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拉近方案)

1.請填寫:樹德科大113-1【不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拉近方案)複查表單】

2.繳費:若有差額或欠費,請至出納組提供學號、姓名查詢應繳費用,分機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