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中華科技大學
四、競賽職類
(一)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 製圖、CNC 車床、CNC 銑床、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面、 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 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機器人、家具 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美容、服裝創作、 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 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健康照顧、冷作、模 具、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3D 數位遊戲藝術、 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 應用電子等 52 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 工業控制、漆作裝潢、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平面設 計技術及 3D 數位遊戲藝術等 13 職類。
(三)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 職類非屬國際技能 1 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職類自 109 年起繼續辦理 3 年,並於 112 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綜合機械與工業機械修護職類自 111 年合併為「工業機械」職類。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 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六)依本辦法第 27-1 條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簡 章。
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僅由主辦單位 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 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三) 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 110 年第 3 季(8-9 月間),全國技 能競賽實際競賽時間、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 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 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 2 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 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 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見分 區技能競賽簡章。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雲 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6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青 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9 月 1 日至民國 97 年 8 月 31 日間出生(國民中學在 學學生)者。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晉級全國 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 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 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二) 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 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 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三)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四)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 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 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3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經費: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