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教務處規定註冊繳費期限,提早申辦完成審核程序,或依規定期限先行繳費,待會計室結算後退費,以免影響自身就學權益。
»»跨部轉系生請待新學期學籍轉換完成後再行申辦。
申辦時程(每一學期有2次申請機會):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攻讀本校正式學位,且能提出應繳證明文件者才能申請!
申辦階段 | 申辦時程 | 應繳文件 | 備註 |
第一階段 | 第1學期:約 5月底至 6月中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6月14日17:00止第2學期:約12月初至12月中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113年12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17:00止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 2.證明文件 |
本階段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註冊繳費單會直接扣除減免金額 同學可持已扣除減免金額之註冊繳費單至各代收通路繳款或辦理就學貸款 減免身分須待新年度確認資格者(如中(低)收),如於第2學期第一階段申請,將於第二階段審核 |
第二階段 已完成第一階段申請的同學,不用再辦第二階段;來不及於第一階段辦理的同學,請於本階段辦理完成。 |
第1學期:約8月初至開學第一週止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9月13日17:00止 (新生自可登入校務資訊系統起即可辦理)第2學期:約1月初至開學第二週止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114年1月6日起至114年2月21日17:00止 |
1.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 2.證明文件 |
本階段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註冊繳費單不會扣除減免金額再換單,請於開學後直接到出納組或進修部,以現金繳交應繳餘額,如需其他繳費方式,請洽詢總務處出納組(分機2219、2231、2270) 如要辦理就學貸款,請先自行計算可貸金額(學雜費全額-減免補助金額),再依就學貸款規定辦理 |
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填寫路徑:校務資訊系統→學務資訊→輸入程式→經費申請→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後請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存檔後列印,經學生本人與家長簽名或蓋章,繳交「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及應繳證明文件(家中無列表機可列印者,請先存為PDF檔再到影印輸出中心或便利商店列印)。 繳交後可於5個工作天後至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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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第2階段】郵寄者請於113年9月13日前(郵戳為憑),將應繳文件掛號郵寄至: |
【重要事項說明】
一、就讀相同之年級、學期(同一教育階段)已享有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學雜費減免。
二、凡具有多項公費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含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農(勞)委會助學金、 退輔會等政府其他各部會教育補助費),限擇一擇優申辦,不得重複申請學雜費減免。
三、申辦身心障礙類別減免者,將查核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總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者,得減免就學費用。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身障類別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四、第一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學雜費減免,或撫卹期限有任何異動者,須另檢附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1式2份)繳交。
五、審核通過後,如身份資格有任何異動,應主動通知校方。如學籍因故異動,欲取消或保留減免資格,應下載相關表單填寫繳交。
六、採「預收學分」方式收費之學生,於每學期加退選結束後,依會計室學分結算金額重新計算減免金額,多退少補。
詳情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若有問題請洽分機2140(學務處生輔組辦公室),進修專校二專請洽分機2511(進修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