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計畫

※ 受理申請期間: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之補助申請時間為 113 年 1 月 22 日至 3 月 25 日(郵寄以郵戳為憑)。
※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達四個月以上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現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不含五專前三年及研究生)
2、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 91 年 1 月 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 113 年3 月 25 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 113 年 3 月 25 日已就業,惟於 111 年 10 月 13 日至 113 年 3 月 24 日內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 3 個月,仍得申請。
3、申請人及配偶 111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
4、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於 113 年 3 月 25 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或方案。

※ 申請書可向本市各就業服務中心(台)或公所索取,亦可至本府勞動局網站下載(https://lhrb.tycg.gov.tw/, 路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業務資訊 > 勞資關係服務> 勞工權益基金 > 失業勞工子女助學補助)
※ 其他事項請洽: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03)3322101 轉分機 6802、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