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教務處規定註冊繳費期限,提早申辦完成審核程序,以免影響自身就學權益
第二階段上網申辦及申請資料繳交期限:108年1月7日(星期一)起至108年2月27日(星期三)止。未如期繳交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者,將無法辦理!
第二階段受理申請類別:
補助對象 | 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 減免額度 |
低收入戶 |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 減免100%學雜費。 |
中低收入戶 |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 減免60%學雜費。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學生或父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生持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視同輕度),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身障人士子女減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 1.輕度:減免40%學雜費。 2.中度:減免70%學雜費。 3.重度:減免100%學雜費。 |
原住民族籍學生 | 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 依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固定數額」辦理。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 減免60%學雜費。 |
現役軍人子女 | 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 | 減免30%學雜費。 |
軍公教遺族 | 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 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 因公死亡:全額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額公費。 |
*應繳證明文件如為繳交戶籍謄本者,請提供107年12月以後之版本。
*跨部轉系生請於2月1日起再登入系統提交申請。
辦理流程:
1.【申請方式】:符合上述申請類別者,請於2月27日前完成辦理流程
- 登入「校務資訊系統」→「學務資訊」→「系統列表及搜尋」→「生輔組」→「學雜費減免申請」→填寫完成→
- 存檔(點選存檔後才會出現列印按鈕)→
- 列印申請書(家中無列表機可列印者,請先存為PDF檔再到影印輸出中心或便利商店列印)→
- 學生與家長簽名或蓋章→將申請書連同應繳證明文件,繳交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夜間可送至進修部辦公室代收。
2.【申請結果查詢】:紙本文件繳交確定(資料齊全無缺件)5個工作天後,請逕自到學雜費減免申請頁面查詢審核結果,若審核通過則完成程序,如需補件,請於2月27日前完成補交。
3.【繳學雜費】:本階段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其學雜費繳費單不會扣除減免金額再換單,請至總務處出納組或進修部告知學號,以現金繳納餘額。如需其他繳費方式,請洽詢總務處出納組(分機2219、2231、2270)。如要辦理就學貸款請參考附件自行計算可貸金額。
注意事項:
1.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1學年可申請2次,每學期末會開放預先申請次學期的學雜費減免。
2. 依教育部規定:
- 同一教育階段就讀相當之年級已享有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
- 已申請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或政府其他各部會教育補助費等就學優待之學生,不得重複申請學雜費減免,請擇一擇優申辦。
以下政府各部會等之相關教育補助費均不得重複申請: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ㄧ學年申請二次)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金(ㄧ學年申請ㄧ次)(不含弱勢助學計畫之其他措施)
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
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
文化部蒙藏委員會助學金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助學金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3. 採「預收學分」收費之學生,於每學期加退選結束後,依會計室學分結算金額重新計算其減免金額。
4. 審核通過後,如身份資格有任何異動,應主動通知校方。如學籍因故異動,欲取消或保留減免資格,應下載相關表單填寫繳交。
5. 其餘未盡事宜,請參閱生輔組網頁說明,或撥打校內分機2140洽詢;進修二專請撥打校內分機2511進修專校辦公室洽詢。